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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要命的是,人家在 3 年前就已经申请了知识产权,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,证据链就完整了。
三年前申请了知识产权,然后你们公司两年前产品上市,这个就完全落入了人家知识产权的范围之中。
至于这位陈主任说的所谓那个专家的事,其实大概也能想出来,为什么双方会没有什么合同呢,这个专家的身份肯定有问题。
专家有可能是假的,八成是技术贩子。
而陈建国他们这边,私底下花钱买技术,绝对不会去深究里面的问题。
所以现在最麻烦的就是,那个人已经死了,死无对证。
而陈建国这边,他肯定是不可能留下证据的,毕竟像是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处于灰色地带,因为对方的技术来源始终是一个问题。
所以说白了,陈建国在这个事上,道德方面有瑕疵,但他是不能去赔这个钱的。
以周云的经验,在把这些材料都看完之后,大概就能把整个案件分析清楚了。
周云开口道:“陈总,到了现在,咱们就不要说那些没用的话了,直接说重点吧,你们这个技术的来源本身也有点瑕疵,我说的没问题吧?”
对面的陈建国犹豫了一下,还是点点头:“周律师您说的没问题。”
想一想之后,陈建国又开口道:“周律师,这个案子我之前找其他律师看,也不是没有想过从这方面入手。”
“但是,这个人死了,他的家属现在已经移民去了美国,我们手头也没有证据,真的没办法……”
很多人会觉得奇怪,这种性质的技术买卖,难道就这么简单吗,其实就是这么简单。
最高法之前就有过这样的案例,也是 A 公司侵权 B 公司知识产权的案子,只不过在那个案子里,A 公司是直接通过 B 公司总工程师来买的技术。
怎么买的,也很简单,判决书中披露,双方约好在一个酒店中见面,就在酒店房间里,一边拿着一堆现金给了另一边,另一边给了有相关技术的 U 盘。
就见了一面,牵扯数额巨大的技术就转移了。
当然,这个案子最后,这位总工程师被判刑,买技术这一边的公司被判决。侵权最终赔了很多钱。
而在现在的这个案子里,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陈建国怎么拿到的这个技术,因为如果按照之前这些案例的标准来看,就算他是通过一个中间人买到的技术,那法院该判决侵权还是会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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